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程海螺旋藻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规范程海螺旋藻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程海螺旋藻的品质与特色,规范程海螺旋藻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下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养殖、加工、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活动中提供程海螺旋藻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从事制作、印刷和使用程海螺旋藻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从事程海螺旋藻专用标志产品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程海螺旋藻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保护范围是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39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及以程海螺旋藻为主要原料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特定螺旋藻产品加工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程海螺旋藻是指在程海螺旋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特定的自然生态环境条件下,利用程海湖水养殖生产的钝顶螺旋藻和以其为主要原料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特定螺旋藻产品加工区域内生产的,其生产技术条件及品质符合DB53/186《地理标志产品程海螺旋藻》地方标准相关要求(下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程海螺旋藻》标准)的螺旋藻产品(包括螺旋藻粉、螺旋藻片、螺旋藻硬胶囊等)。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专用标志,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永胜县螺旋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永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规定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审核和注册登记。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登记公布后,取得《程海螺旋藻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下称《专用标志证书》)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
第六条 积极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程海螺旋藻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推进程海螺旋藻产业发展。
第七条 永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规定,负责程海螺旋藻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报及使用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设立程海螺旋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程海螺旋藻管委会),其成员包括经济局、发改局、质监局、工商局、药检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卫生局、税务局、水务局、程海管理局、科技局、创新办。
程海螺旋藻管委会下设程海螺旋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程海螺旋藻保护办),办公室设在永胜县经济局,负责程海螺旋藻管委会的日常业务工作。
程海螺旋藻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发布专用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二)对程海螺旋藻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申报;
(四)组织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程海螺旋藻》标准的贯彻和实施;
(五) 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使用;
(六)组织程海螺旋藻产品质量的评定工作,协调解决程海螺旋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七) 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专用标志的印刷及使用等有关情况。
程海螺旋藻保护办职责是:
(一)对程海螺旋藻生产经营者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程海螺旋藻管委会;程海螺旋藻管委会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规定审核同意后由质监局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审核和注册登记
(二)组织实施对程海螺旋藻产品的评定工作。
(三)接受举报,对以外地螺旋藻冒充程海螺旋藻的,或以低等级程海螺旋藻冒充高等级程海螺旋藻的,滥用添加剂,伪造或者冒用专用标志扰乱市场经营等违法行为,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规定,协调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 专用标志和产品的管理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螺旋藻生产者,均可申请使用程海螺旋藻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
(一)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卫生许可证;
(二)符合DB53/186《地理标志产品程海螺旋藻》地方标准相关要求。
(三)具备程海螺旋藻生产加工工艺所需的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设施及工艺装备;
(四)能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并具有相应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明材料;
(五) 具有满足产品质量检验要求的仪器设备与检验人员;
(六)计量工作达到《中小型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规定的要求;
(七)具有科学合理的原料、半成品、成品进出库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检验制度;
(八)“三废”排放达到《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 程海螺旋藻生产经营者应向程海螺旋藻保护办申报养殖面积、产量,由程海螺旋藻保护办进行审查后,发给《程海螺旋藻地理标志产品养殖证明书》(下称《证明书》);该证书为证明生产者的程海螺旋藻产品产于地理标志保护地域的依据。程海螺旋藻生产经营者原申报的养殖面积、区域发生变化,应重新申报,由程海螺旋藻保护办进行重新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程海螺旋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程海螺旋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品生产者简介;
(三)产品生产场地证明;
(四)企业本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内控标准及工艺标准;
(六)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程海螺旋藻》标准的检验报告;
(七)自觉遵守《程海螺旋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承诺书。
(八) 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样本;
本办法中第九条第㈠、㈡、㈢、㈣、㈤、㈥、㈦、㈧款规定的相应材料。
程海螺旋藻保护办受理申请后,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程海螺旋藻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报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后,生产经营者即可按专用标志使用要求使用标志。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按国家质检总局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执行。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151号公告的规定,由程海螺旋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从事制作、印刷程海螺旋藻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执行标准备案登记证》;
(二)产品生产经营者简介;
(三)程海螺旋藻专用标志的制印品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检验报告;
(四)自觉遵守《程海螺旋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程海螺旋藻生产经营者只能在永胜县程海镇、永北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加工或以程海螺旋藻为主要原料在永胜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定加工区域内加工的程海螺旋藻上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者只能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获得标志使用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专用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十七条 销售程海螺旋藻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每年向程海螺旋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报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专用标志使用每年复查一次,由永胜县质量技术局组织实施,复查情况报管委会备案。
第十九条 程海螺旋藻养殖环境应符合GAP生产环境要求,程海螺旋藻生产经营者应按标准组织生产,建立程海螺旋藻生产、销售台账,建立螺旋藻粉基地原辅材料供应商管理程序、生产档案及相应的原料采购台账,必须有采购凭证(采供双方的供货合同、正规发票、质量检验报告书)。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和经营性服务中提供的程海螺旋藻的产品质量和品质应当符合DB53/186《地理标志产品 程海螺旋藻》。产品包装的标识必须真实,应当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第二十一条 程海螺旋藻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程海螺旋藻》标准和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同时必须标注《专用标志证书》编号。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证书、标志使用、公告、资源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DB53/186《地理标志产品程海螺旋藻》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规定,凡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程海螺旋藻粉、程海螺旋藻片、程海螺旋藻硬胶囊等统称为程海螺旋藻产品。上述三种产品均应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程海螺旋藻保护办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程海螺旋藻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环境质量的检测。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以及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程海螺旋藻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未能按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或者其产品质量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报管委会责令该生产者暂停使用专用标志,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抽检仍不合格,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专用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程海螺旋藻管委会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未经程海螺旋藻管委会认可、备案,直接在包装物上制印专用标志的;在程海螺旋藻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保护范围(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39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及以程海螺旋藻为主要原料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特定螺旋藻产品加工区域)之外生产的螺旋藻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程海螺旋藻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程海螺旋藻》标准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以及未标注“专用标志资格证书”编号的,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制印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标准规定要求制印专用标志,由程海螺旋藻保护办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其制印资格,并对外公告。
第三十条 程海螺旋藻生产者原申报的养殖面积、区域发生变化,不重新申报的,由程海螺旋藻保护办责令限期申报。对逾期不申报的,取消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告。
第三十一条 在程海螺旋藻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以外地螺旋藻冒充程海螺旋藻的,或以低等级程海螺旋藻冒充高等级程海螺旋藻的,伪造或者冒用专用标志的,在程海螺旋藻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添加剂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查处如实的按照查处举报案件收缴国库的实际罚没款额的10%给予奖励,每起举报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三条 螺旋藻产品生产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专用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四)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违反规定的,由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程海螺旋藻保护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对“程海螺旋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真正的程海螺旋藻只能是在永胜县程海镇、永北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加工或以程海螺旋藻为主要原料在永胜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定加工区域内加工的螺旋藻,才能被称为“程海螺旋藻”。
办法明确规定,《程海螺旋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鼓励保护区域内企业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从2009年6月1日起实行有偿使用,2008年元月1日至2009年5月30日为过渡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任何未经程海螺旋藻管委会认可、备案的企业,直接在包装物上印制“程海”字样或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的,均属冒用专用标志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此外,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专用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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